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45页(799字)

又称期票。出票人承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英国票据法》对本票所下的定义为: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约定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本票必须包含的内容为:(1)表明其是“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3)付款日期(未载明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4)付款地点(未载明付款地点的,出票地或出票人住所地视为付款地);(5)受款人或其指定人姓名;(6)出票日期和地点(未载明出票地,出票人姓名旁的地点视为出票地);(7)出票人签名。本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切票据共同具有的性质。本票的主要特点是,它是一种自付证券,出票人完成出票行为后就成为本票的付款人,自负到期付款的责任。本票的当事人只有两个:即出票人与受款人。本票按其出票人身份不同,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按其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按其受款人的记载方法不同可分为指示式本票和来人式(无记名)本票。本票与汇票都是流通票据,它们有许多共同之处。汇票法中有关出票、背书、付款、参加付款、拒绝证书、追索权、誊本等规定,基本上都可适用于本票。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和《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均以汇票为中心,对汇票作了相当详细的规定,而对本票则又有几条特别的规定,其余事项均可适用于汇票的有关规定。本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在于:(1)汇票是支付命令,而本票则是支付承诺。(2)汇票有三个当事人,本票则只有两个当事人。(3)远期汇票有承兑,而远期本票则毋需承兑。因为,远期汇票只有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对汇票的付款责任,使承兑人处于主债务人地位,而本票因出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人地位,故毋需承兑,但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为确定到期日需作签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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