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45页(217字)
又称一般本票。出票人为工商企业或个人的本票。根据《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商业本票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签发的本票。我国现在没有个人签发的本票。它用于清偿出票人的自身债务。按付款期限分,它可以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两种。由于商业本票的信用是建立在出票人的信用基础上,除非还有其他背书人或保证人对本票负责,否则商业本票很难在市场上流通转让,故商业本票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较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