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45页(435字)

由银行签发的本票。商业银行根据其业务需要而签发的大额本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都是银行本票。银行本票都为即期的,过去一般都作成来人式抬头。按性质说,银行券、流通存单也属于银行本票。银行本票的信用是建立在出票银行信用的基础之上,因此,容易被人接受。即期银行本票具有代替现钞作为支付工具的功能,为防止银行本票在市面上的流通而扰乱国家的纸币发行制度,西方国家一般都规定,银行本票必须作成记名式和不定额的,禁止签发来人式抬头本票。《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规定,银行本票可以记载受款人名称,也可以记载以“来人”为受款人,也可以不记载受款人。不记载受款人名称的以来人为受款人,即允许签发来人式抬头本票。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本票一律为记名式,并分为定额和不定额两种。定额银行本票的票面金额分为500元、1000元、5000元和10000元四种,不定额银行本票的票面金额由出票人自行确定,起点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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