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的提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47页(602字)

本票持票人向出票人提示本票要求其付款或签见的行为。当持票人作签见或付款提示时,出票人必须立即签见或支付本票的金额。本票的提示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期限或本票上记载的时间办理。《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即付本票必须自出票日起一年内作付款提示,但出票人可将该期限延长或缩短,背书人亦可将该期限缩短。本票没有承兑,故无需作承兑提示,但《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持票人必须在自出票日起一年内向出票人提示签见,以确定到期日,但该签见的提示日期,出票人可延长或缩短,背书人亦可缩短,而定日付款和出票日定期付款本票的付款提示时间是在到期日或其后的两个营业日之一。《英国票据法》规定,本票的付款提示必须在出票后的合理时间内或到期日作出。当本票规定在某一特定地点付款时,持票人必须在该指定地提示付款。该法并规定,见票即付本票如经背书,则必须在背书后的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如果未及时提示,背书人的票据责任即可解除。此外,见票即付本票被流通转让后,如提示付款超过本票开立后的合理时间,只要持票人对此不知情,该本票仍不视为过期本票。本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时限内或票据规定的时间内提示本票,背书人可以解除责任,但本票出票人不能解除其责任,除非法定的诉讼时效届满。本票的法定诉讼时效,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自到期日起算三年之内,《英国票据法》规定自出票日起算六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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