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地到期保证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76页(263字)

出口单据必须在规定日期之前交到进口地开证行后才予付款的一种信用文件。不论出口商还是出口商通过出口地银行议付后的单据都必须在保证书中规定的期限以前交到进口地开证行。这一规定对出口商带来一定的风险,如单据在寄交途中万一遗失或延误,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前到达开证行,则出口商就不能顺利收回货款。这种保证书对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在各银行之间差异较大,有的开证行在单据到达时即承担首先付款责任,有的开证行仅在出口商不付款的情况下承担付款责任。不论开证行的责任如何,都必须在证内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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