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目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81页(655字)

简称协调制度。一种新型的、科学的、结构式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它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为基础,结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并广泛参考现行的其他商品分类目录和体系,将国际贸易涉及的各种商品按照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归为21类、97章、1241个品目、3558个一级子目、6019个二级子目。其第1~24章为农产品,第25~97章为工业品,第77章留空备用。品目号以四位数字表示,前两位数字示章号,后跟圆点,后两位数字示章内顺序号。一级子目号以五位数字或第六位数字为“0”的六位数字表示。二级子目号以第六位数字不为“0”的六位数字表示。子目号中的圆点移至第四位与第五位数字之间。该目录作为《协调制度公约》的附件于1983年6月由海关合作理事会第61/62届会议通过,1988年1月1日生效。截止1991年4月,公约的缔约成员总数已达61个,已在本国税则中正式采用《协调制度》目录的国家有83个,包括欧共体12个成员国、挪威、芬兰、瑞典、瑞士、奥地利、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加拿大、美国等给惠国,此外,20余个政府间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组织或综合性组织也参加了目录的编制。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目录已转换采用《协调制度》目录,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我国进出口统计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也将同时转换采用《协调制度》目录。该目录已在国际上广泛应用于进出口业务,国际贸易管理、统计,征收关税及普惠制方案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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