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82页(308字)

给惠国用以确定产品中所含进口成分(即进口的原料、零部件)是否经过实质性改造的标准之一。根据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所含进口成分的品目号是否改变来确定。品目号系指产品在《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中的四位数字级品目号,其中任何一位数字的变化都应视为品目号的变化。但是,品目号的变化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反映出进口成分的实质性改造。因此,给惠国又规定了某些附加的加工条件,作为这一普遍规则的例外和补充,并汇编成可使产品(制成品)取得原产品资格的加工工序清单,附于普惠制给惠方案之后。采用加工标准的给惠国,计有18个:欧共体12个成员国、奥地利、瑞士、芬兰、挪威、瑞典和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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