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发展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96页(451字)

关贸总协定专门处理发展中国家(地区)的贸易和发展的常设机构。它是根据总协定条文第四部分的规定成立的。总协定第38条第2款(已)项规定:“建立某些必要的机构以促进本协定第36条规定的目标和贯彻实施本协定第四部分的规定。”(参见“关于贸易总协定的第四部分”)贸易发展委员会在总协定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机构,它可以对总协定第四部分的实施以及为扩大发展中国家(地区)的贸易所采取的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临督。它的具体职责是:审议各缔约方对总协定第四部分条款的执行情况;审议涉及发展中国家(地区)利益的其他问题;通过总协定秘书处向发展中国家(地区)提供技术援助。1980年该委员会成立一个贸易保护措施分委员会和一个最不发达国家贸易分委员会,来审查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地区)采取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贸易问题。贸易发展委员会的主席由缔约方全体选举产生,可见其职务的重要(其他委员会的主席由代表理事会任命)。该委员会主席一直由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代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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