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96页(527字)
关贸总协定专门处理缔约方有关国内财政与国际收支问题的机构。它是总协定代表理事会下设的一个重要的常设机构。缔约方为保障其国内财政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可以根据总协定第12条和第18条第2节的规定实施进口限制。总协定第12条和第18条第2节,一方面准许任何缔约方可以实施这种限制,同时,又对各缔约方实施这些限制措施的权力及应掌握的程度作出限制。总协定还规定,建立或实施这种限制的缔约方应在建立或加强限制后(如能事先协商则应在建立和强限制前)立即与缔约方全体就其本身国际收支困难的性质,可能采取的其他补救办法以及这些限制对其他缔约方的经济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协商。(参见“保障国际收支实施限制的规定”)总协定文本中并未明文规定需要成立一个机构来处理上述事务,其具体事务是由总协定代表理事会来处理的,而代表理事会有权根据需要成立附属机构并设定其职权范围。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即是代表理事会属下的一个专门处理上述事务的机构。1979年11月总协定缔约方全体在第35届大会上一致通过了东京回合谈判所产生的《关于为国际收支目的所采取的贸易措施声明》。这个声明对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的任务、组织、开展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