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97页(735字)

总协定解决缔约方之间争议的一个临时性机构。专家小组的任务是协助缔约方全体对缔约方全体提交给它们并要求按照总协定第23条第2款处理的事项进行调查(参见“工作组”)并根据总协定所规定的义务以及各缔约方在总协定下所作的承诺,对缔约方之间贸易争端进行审议和评判,向代表理事会提出报告包括提出对争议事项的裁定及处理建议,以便协助缔约方全体向有关缔约方提出建议或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定。总协定条款中并未提及成立专家小组的问题,但成立专家小组并委托其处理缔约方之间的贸易纠纷的做法自1952年起已成为总协定的一种习惯做法。专家小组制度的形成对于总协定的争议解决程序的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加上专家小组制度所具有的第三方准司法裁定作用,它对于总协定法律及其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它是国际贸易关系中的一个独特的机制。专家小组的成员通常都是由理事会从经常参加总协定活动的代表中选出,并由理事会与当事缔约方协商后作出最后的任命。专家小组成员人数有限制,一般为3-5人,他们多数是各国文职官员,他们必须以独立的个人身份进行工作,不代表其政府,不得受其政府左右,他们应该与争议事项的当事缔约方没有任何联系,对争议事项秉公行事。正因为如此,总协定缔约方全体对专家小组的工作程序、职权、人员组成等事宜十分关注。在1979年11月总协定缔约方全体第35届大会上通过了东京回合谈判所产生的《关于通知、协商、争议解决和监督的协议》以及其附件《关于总协定争议解决方面(第23条第2款)习惯做法的公认叙述》中,对专家小组的组建、工作程序、职权人选等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以后又在1982年《部长宣言》和乌拉圭回合中对这一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作了补充规定与讨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