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97页(606字)

代表“代表理事会”处理专项重要问题的临时机构。其职权范围也由代表理事会决定。总协定第23条第2款规定:“缔约方全体对于提交给它们的任何事项应立即进行调查,……。”实际上,缔约方全体一般都是把调查工作委托给工作组或专家小组(参见“专家小组”)去办理。工作组根据代表理事会指定的调查任务,写出工作报告及调查审议结论提交理事会批准。所有有关的缔约方都有资格参加工作组的工作,争议方是工作组的当然成员,它们的地位与其他代表相等。工作组的报告代表小组全体成员的观点。由于工作组最后要形成一致的意见,所以在制定报告过程中通常要进行谈判,折衷、协调各方意见。因此,通过工作组调查所写出的报告或建议,反映了参加工作组各方的某些共识,故而工作组向代表理事会呈交的报告、建议,以及结论,一般均可在理事会得到顺利通过。总协定文本中并无成立工作组的条款,但根据总协定中出现的专项重要问题临时成立工作组以协助缔约方全体处理问题的做法已形成惯例。1979年11月总协定缔约方全体在第35届大会上通过了东京回合谈判所产生的《关于总协定争议解决方面(第23条第2款)习惯做法的公认叙述》中,对工作组的成立、职权范围、人员组成等习惯做法作了认定。需要指出的是工作组与专家小组虽然都是总协定中协助缔约方全体处理问题的临时机构,但其成立程序、职权范围、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参加人员的选定等等都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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