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协定总干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97页(730字)
关贸总协定的最高行政官员。总干事一职是根据1965年3月23日总协定缔约方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正式设立的。总协定文本曾规定,总协定某些方面问题应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当时,联合国秘书长是总协定文件的保管人。1957年,这方面的工作改由总协定执行秘书长负责。1963年3月23日通过的决议中规定;总协定赋予执行秘书长的职责和权力“将由担任总干事职务的那个人来实施。因此,总干事将兼任执行秘书长。”总协定并未对总干事的权力和职责作出任何规定和授权,其职权是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最大限度地向各缔约方施加影响,要求他们遵守总协定的规则,然而他只能规劝而不能命令;(2)帮助缔约方解决他们之间所发生的争端,在缔约方之间因维护各自利益而发生冲突时,他应当站在中立和公正的立场居间调停,召集有关缔约方进行磋商和非正式谈判,以消除分歧,促成各方协商解决问题;(3)有责任对现实问题作深入研究,如总协定及各缔约方实现其目标指引最佳道路,向缔约方提出实现其利益的最优方式的建议;(4)担任总协定的某些委员会或组织机构的主席,如总协定贸易谈判委员会的主席历来由总干事担任,又如他应十八方咨询集团的请求,担任该集团的主席等;(5)负责总协定秘书处的工作,管理预算和所有与缔约方有关的行政事务。总干事虽拥有上述职权,但总协定却没有赋予他法律权力,因而他在工作中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手段,他靠的是公正立场,威信以及说服力。总协定总干事到1991年12月底为止仅有三任。现任总干事为阿瑟·邓克尔;第一任总干事为埃里克·温德汉姆·怀特爵士,任期为1948年-1968年;第二任为奥利维尔·朗,任期为1968-198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