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棉纺织品贸易长期安排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09页(246字)

允许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棉纺织品时,在短期安排的基础上,扩大限制范围和限制规定的一项长期限制机制。长期安排的实施期为1962年至1974年(包括两次达成协议的延期)。限制产品的范围从全棉织品扩大到含棉50%以上的纺织品和服装。限制规定增加了:(1)在“市场扰乱”情况下,允许有新的限制规定;(2)可以由单方面实施棉纺织品贸易的管制措施;(3)配额水平不应低于前一时期的实际进口水平;(4)配额下供应方(出口方)的出口年增长率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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