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纤维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09页(1387字)

一项国际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协定,是与关贸总协定的非歧视原则相背的、在纺织品和服装贸易中的一种合法的约束机制。多种纤维协定是于1973年12月由42个国家和地区订定的,目前共有成员方45个。其宗旨是一方面通过发达国家暂时地限制纺织品进口,或由发展中国家自动地限制其纺织品出口,来为发达国家对其国内竞争力遭到削弱的纺织业进行调整提供一个机会。同时发达国家作出承诺,在避免造成其国内同类行业生产和市场扰乱的情况下应确保发展中国家纺织品出口得以继续增长。多种纤维协定认可从低成本来源的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的纺织品出口增长进行双边配额谈判。多种纤维协定自1974年1月1日生效以来,已先后持续四届,本应在1991年12月31日到期,经由第四届多种纤维协定谈判的各方代表于1991年7月31日同意将现行协定延长至1992年年底。多种纤维协定的实施,助长了当代西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它的歧视性制约,给发展中国家每年带来不少于10亿美元的损失,而且由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游离于总协定之外,使它的关税水平高于工业品总平均水平2至3倍。占1990年进口不少于17%的产品将于1998年1月1日第二阶段开始时纳入。占1990年进口不少于18%的产品于2002年1月1日纳入。剩下的产品在2005年1月1日过渡期结束时纳入。在前三个阶段的每一阶段中,产品按毛条和纱、机织物、已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四类中每一类来挑选。协议规定所有在1994年12月31日前仍生效着的多种纤维协定限制规定则应按纺织品和服装协议来实施和一直保持到这些限制规定取消时,或这些受限产品已纳入到关贸总协定产品时为止。无论在哪一个阶段剩下的受限产品应按协议规定的方式来增加目前仍存在着的市场准入增长率。即,在第一阶段,将1994年仍有效的多种纤维协定项下的双边协定的各自限制水平的年增长率不低于16%,高于以前多种纤维协定规定的年增长率来增长。第二阶段的年增长率按25%,高于第一阶段的增长率来增长。第三阶段的年增长率按27%,高于第二阶段的增长率来增长。协议在逐步取消多种纤维协定规定的限制同时,承认确有一部分成员方保持着不符合关贸总协定的非多种纤维协定限制规定。这部分的限制规定应在协议生效后的一年内与关贸总协定的规定相符,或在不超过协议期限内的某一时间逐步取消。协议包括一项对在每一阶段尚未纳入关贸总协定产品适用的专门的过渡期保障机制。当某一出口国被进口国证明进入其国家的某一产品的全部进口数量已构成对其国内相关工业的严重损害或威胁,且从这一出口国进口的产品已达明显的实际增加时,则进口国可对这一出口国采取保障机制项下的行动。此项行动可通过协商后的双边协定来采取,或经纺织品监督局(TMB)审议后单方面来采取。采取行动时,则限制水平应固定在不低于有关国家提出协商要求的那个月后的下一个月开始算起的12个月期间的实际进出口水平。保障性限制可以保持三年,但不得延长。协议对防止可能发生的由于转运、改道、谎报原产国和原产地、伪造正式文件等舞弊行为也作出了规定。协议还规定,作为纳入进程的一部分,各成员方在纺织品和服装部门应采取必要的行动来服从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和纪律,以改善市场准入,以保证在公正和公平的贸易条件下有关政策的适用,和避免以采取一般贸易政策为由对进口产品加以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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