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指控贴补的补救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28页(541字)

为消除可指控贴补对贸易的消极影响而采取的措施。按照《贴补与反贴补协议》的规定,一缔约方对他缔约方实施的贴补可以采取补救措施。这些补救措施有:(1)当某一缔约方有理由、有证据认为另一缔约方在实施或维持某项贴补,并对本国产业造成了损害或对本国的贸易和生产利益造成了抵消或削弱或严重歧视,该缔约方可提请该另一缔约方尽可能快地进行协商。协商的目的是澄清事实和达成为双方所接受的解决办法。(2)如果在自提请协商日起的60天内不能达成为双方所接受的解决办法,参与协商的任一缔约方均可将有关事项提交贴补与反贴补措施委员会。(3)贴补与反贴补措施委员会根据请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在120天内作出结论。如果某一缔约方就损害、利益抵消或利益减少或严重歧视向贴补与反贴补措施委员会作了证实,即可推定为存在不利的贸易影响,除非该委员会的结论是实施贴补的缔约方驳回了这一推定。(4)在贴补与反贴补措施委员会按上述条款认定有关贴补对其他缔约方造成了不利影响之后,实施或维持这一有关贴补的缔约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消除不利影响或撤销有关的贴补。如果在一定的期间内未采取任何措施,应允许受到不利影响的签约方采取与被认定存在的不利影响的性质和程度相称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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