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贴补造成损害的确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29页(1164字)

反贴补调查中的主要程序之一。它是征收反贴补税的前提,根据关贸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税和反贴补税)对损害作出的确定,必须基于明确的证据和客观的调查。调查包括:受贴补进口的数量及其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这些进口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所带来的持续性影响。这里的“同类产品”应指相同的产品,即在各方面都与审议中的产品相似,或者虽然不在所有方面都相似,但在物理、技术或化学特性以及应用方面非常接近受调查的产品。(1)关于受贴补进口的数量。调查机构应考虑进口产品在绝对量上或在对于进口国的生产或消费量来说的相对量上是否已明显增加。(2)关于受贴补进口产品对价格的影响,调查机构应考虑与进口缔约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相比,是否存在受贴补的进口产品大幅度削价的情况,或者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本来会发生的价格上浮。上述事实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因素都不一定能提供决定性的指导。当来自一个以上国家的进口产品都同时涉及反贴补税调查时,如果调查机构确定:各出口国在进口产品上的贴补量超出了最低限度,并且来自各出口国的进口产品的数量明显增加;对进口产品影响的累计评价是根据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及进口产品和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而恰当地作出的,调查机构可将进口产品所造成的影响进行累计评价。(3)对有关国内产业所受到的影响进行审议。应包括对产业状况有影响的一切经济因素和指数的估价,例如产量、销量、市场份额、利润、生产率、投资收益和设备利用等方面实际的或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各项因素,对资金流向、库存、就业、工资、经济增长、资本积累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实际的或潜在的不利影响;以及在农业方面是否增加了政府支持规划的负担。上述事实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因素都不一定能提供决定性的裁定依据。调查机构还应审查是否还有其他因素(例如与被调查产品同类的非贴补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国内外产品的贸易限制与竞争,国内有关产业在技术、出口活动和生产能力等方面的发展)同时在损害国内有关产业,以及是否有造成损害的因素未归结到进口产品上。在确定存在着实质性损害威胁时,调查机构应特别考虑以下因素:如①有关的贴补的性质及其可能会造成的贸易影响;②进入国内市场的受贴补产品有明显的增长显示出有关进口实质性增长的可能性;③考虑到其他出口市场吸收新增出口产品的能力,出口商能充分地进行自由销售意味着在进口国市场上受贴补产品会有实质性增长的可能性;④外国出口产品的进口价格是否已对国内价格造成了明显的抑制从而导致对进口产品需求的增加;⑤被调查产品在进口国的库存情况等等。仅根据上述事实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因素是不能作出决定的。但在对所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后,可以作出裁决,即:受贴补进口产品在进一步增加,若不采取保护行动,将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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