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动进口许可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35页(716字)

有关配额和其他进口限制的进口许可证管理程序。由于发放此种许可证是为了对配额和其他进口限制进行管理,因而除了实施许可证限制所造成的影响之外,所采取的发放许可证手续及作法对进口贸易不得有其他限制作用。政府必须提供所有有关管理这些限制的资料,例如:最近时期发给的进口许可证;这种许可证在供应国间的分配情况;在切实可行时,提供属于进口许可证范围的产品进口统计(即价值、数量),发展中国家毋需为此而额外承担管理上或财政上的义务。另外,政府还须提供关于配额的资料。凡履行了进口国法律要求的个人、商号和机构,都有资格申请和获得许可证。如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应于请求时将其拒绝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有权根据进口国的国内立法或程序进行上诉或审查。处理申请的期限应尽可能短些。许可证的有效期应当合理而且不应短到影响进口的程度。除了进口必须以满足预料不到的短期要求的特殊情况外,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应妨碍远距离的进口。在实施配额时,政府不得妨碍按照发放许可证规定允许的进口,并不应阻碍配额的充分利用。在发放许可证时,应考虑到产品发放合乎经济的一定数量的许可证的需要,并对确保新进口许可证的合理分配应予以考虑,在这方面,对进口原产地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产品的进口商应给予特殊考虑。在分配许可证时,应考虑申请人的进口实绩,包括在最近有代表性的时期内,发给该申请人的许可证是否充分利用的情况。关于通过不在供应国之间分配的许可证所实施的配额,许可证持有人应自由地选择进口来源。在限制进口的国家内(例如实行配额制),政府部门经常发放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它表明某些进口商品在哪些进口限制的范围内允许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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