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产品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36页(341字)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规定的该协议适用民用航空产品的范围。该协议第一条规定适用于下列产品:(1)所有的民用航空器;(2)所有民用航空器的发动机及其零部件;(3)民用航空器的所有其他零部件与配件;(4)所有地面飞行摸似器及其零部件。以上这些产品不管它们在民用航空器的制造、维修、拆检重装和改装或改型中是原装件还是替换件。这些产品不应包括:(1)不完整的或半制成产品,除非这种产品具备完整的或成件的民用航空器的零部件、组合件或附件的零件(指有民用航空器制造厂零件编号的制品)的主要性能。(2)任何形式的材料(例如薄板、板材、型材、带材、棒材、导管、管子或其他形状),除非这些材料已切压成零件安装于民用航空器。(3)原材料和消费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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