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贸易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36页(332字)

按《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而设立的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调机构。该协议第八条规定,设立一个由各缔约方代表组成的民用航空器贸易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如下:(1)每年至少开会一次,为各缔约方提供机会就有关该协议实施的任何事项进行协商(包括民用航空器工业的发展情况);(2)对于通过双边协商仍未找到满意的解决办法的争议事项进行审查、调解和裁决。该委员会每年审查协议的执行和实施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修改,以继续保持贸易自由和不受干扰,并将每年审查期间的情况通知关贸总协定各缔约国。该委员会可设立适当的附属机构,经常审查协议的适用情况,以便在实施有关的产品范围、使用期制度、海关关税和其他费用的规定时,确保互利互惠和相互利益的持续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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