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垄断和专营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48页(643字)

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针对服务行业内所存在的垄断和专营现象所制定的条款。世界资本主义早已全面进入垄断阶段,因而在许多国家(地区)里,服务行业也普遍存在着垄断。垄断的存在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一项障碍,因此该条款规定:本协议的任何参加方若在其境内仍有一些服务业经营实体维持着垄断权或专营权(即存在着垄断的服务提供者或专营的服务提供者),该参加方必须保证任何其他参加方的服务提供者在相同的情况下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地区)的垄断的服务提供者或专营的服务提供者。为了贯彻该条款的需要,条款对垄断的服务提供者或专营的服务提供者在定义上作了解释:垄断的服务提供者是指某一服务业公营或私营的经营实体被其所在国(地区)政府授权或承认为某次服务的唯一提供者。专营的服务提供者是指某一服务业的少数几个公营或私营的经营实体被其所在国(地区)政府授权或承认为某一服务市场的瓜分者。根据该条款和协议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存在垄断或专营授权的参加方都必须修改有关的授权,以便为其他参加方的服务提供者确保公平竞争的权利。因垄断或专营权而受到损害的本协议参加方可向参加方全体提出申诉,参加方全体将责成存在垄断或专营权和参加方提交垄断的服务提供者或专营的服务提供者的经营活动材料(政治的和商业的机密材料除外),若审议结果表明确实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或歧视,有关参加方必须立即进行有关修正、调整和补救的谈制。若谈判不能达成为各当事方所满意的结果,受损害一方可采取针对性的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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