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商标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75页(588字)

简称共同体商标条例。为建立欧洲共同体统一的商标保护制度而签订的多边协定。1964年,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为建立共同体统一的商标保护制度起草了本条例,1980年,共同体委员会对条例作了修改定稿,但由于各国商标法律制度差异太大,条例还没有生效。条例所建立的商标法体制的最大特点是:各国在共同体领域内从事贸易活动的人,既可以按照某一国的商标法申请并获得一国的商标注册,也可以按照条例申请并获得共同体商标注册。后一种商标专有人将按该条例在各成员国内行使专有权。各国法律在与该条例发生冲突时,必须以该条例为准。《共同体商标条例》的主要内容有:(1)必须通过注册才能获得共同体商标的专有权。而要维持注册商标的效力,则必须不间断地使用有关商标;(2)共同体商标一次注册同时在所有共同体成员国中都生效,不仅仅指定在其中的一部分国家生效;(3)共同体商标注册所有人,不能排斥原先已经在某个有限地区使用相同商标而未注册的人继续使用其商标(但该使用人无权以转让、许可等方式利用该商标,也无权扩大自己的使用范围);(4)共同体商标可以作为产权进行转让或许可等活动。但一切转让或许可都必须经过共同体商标局的批准和登记,方为有效。《共同体商标条例》对统一欧洲共同体各国的商标法制度有着很大的作用,但它的内容中还存在着一些尚未解决的矛盾,有待将来进一步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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