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86页(1209字)
简称《伯尔尼公约》。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公约自1887年12月生效以来,曾经进行过七次补充和修订,共有八个文本。到1990年1月为止,共有84个国家批准或承认这个公约。该公约实行的基本原则是:(1)国民待遇原则。按照这个原则,凡在一个缔约国境内产生或首先发表的作品,其作者在其他各缔约国内均享受版权保护,此类保护均与各缔约国给予本国作者的保护相同。(2)最低限度保护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各个缔约国不论是对本国作者还是对外国作者作品的版权保护都不得低于《伯尔尼公约》规定的限度。(3)自动保护原则。根据这个原则,作者在公约缔约国中享受版权保护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4)独立保护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缔约各国给予其他缔约国作品的保护,与作品产生国是否有版权保护无关。《伯尔尼公约》〈1971年修订本〉共计44条,其中正文38条,附件6条。公约主要内容有以下几项:(1)规定了受保护作品的范围。公约规定缔约国国民的或在缔约国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均受公约的保护。(2)规定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1948年公约的布鲁塞尔修订文本至1971年巴黎的修订文本,列举如下权利:作品的复制权、翻译权、公开表演权、无线电广播权、将作品摄制成电影并发行的权利;作品改编权,反对歪曲、篡改作品等权利。(3)规定了经济权利的保护期限。公约规定了不同的版权保护期:一般作品保护期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电影作品不少于同观众见面起50年,若50年尚未与观众见面,则为摄制完成起50年;匿名及假名作品不少于出版后50年;摄影作品及实用艺术品不少于作品完成后25年;共同作品或被视为共同作品的其他作品(例如有些国家的电影作品)为共同作者中最后一个去世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4)关于取得保护的手续和条件。1886年文本规定,作品的版权保护,取决于是否履行了首次出版国所规定的手续和条件。1908年柏林修订本及其以后的修订文本取消了一切手续,采用自动保护原则。(5)关于保留声明。公约规定缔约国对新修订的公约文本的某些条款有异议时,可以声明保留,可以继续履行以前批准的公约文本。但1971年在巴黎修订后的公约规定,现在任何一个希望参加《伯尔尼公约》的国家,只能参加1971年在巴黎修订的公约,同时不得对公约持保留态度(翻译权条款除外),必须接受全面条款。(6)关于仲裁机构。1948年及以后修订的文本规定,缔约各国在实施公约发生争执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一般应提交联合国国际法庭解决。(7)关于公约的管理。公约规定设立一个大会,由各缔约国政府的代表组成。由大会决定计划、控制预算、控制伯尔尼联盟的财务。大会的例会每三年举行一次。日常工作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负责。公约还规定各缔约国每年应交会费。会费分七个等级。但是不管各缔约国交纳多少会费,均享受平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