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99页(309字)

又称水平垄断。生产或流通领域里同类企业之间旨在垄断市场的安排。横向固定价格协议是横向垄断的典形表现。如,某项产品的制造商们通过协议控制价格、划分市场,一方面消除内部的竞争,另一方面又排除了外来的竞争。本来,参与横向固定价格协议的参与者应是市场的竞争者。但是,他们以共谋的垄断行为来代替竞争的危险。迄今为止,被各国法院判定为本身违法的此类行为不下数十种,批发商之间使用统一价目表的安排;确定货物最高价格的安排;确定统一折扣率的安排;关于统一成本和毛利润的安排;集体降价或提价的安排,等等。横向垄断对市场的危害性比纵向垄断严重得多,故而各国的反垄断法对此作为管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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