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经济共同体竞争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03页(809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为制止垄断、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成员国之间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自由流动的共同市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罗条约以及根据罗马条约授权、由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和委员会所制定的各项规范性法律文件。罗马条约第85条和第86条是欧共体竞争法的法律基础。罗马条约第85条第1款指出,凡是以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并且以阻碍、限制或歪曲共同市场内部竞争为目的,或具有这种效果的企业间的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定和联合一致行为,都是与共同市场相抵触的,应该予以禁止。第2款规定,凡根据第85条予以禁止的任何协议或决定均自动无效。第3款规定,若上述协议、决定或联合一致行为有助于商品的生产或分配,或是促进技术进步或经济发展,同时允许消费者对由此产生的利益,分享一个合理的部分,则可以不适用第1款的规定。罗马条约第86条规定,凡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在共同市场或其大部分地区滥用优势地位,足以影响成员国间贸易者,都与共同市场相抵触,当予以禁止。罗马条约第85条和86条的规定较为原则,以后,根据罗马条约第87条的授权,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制定了大量规则,对罗马条约第85条和86条进行具体化和补充,其中最重要的是部长理事会17/62号规则。该规则共24条,是罗马条约第85条和86条的实施细则。它授予欧共体委员会极为广泛的权力,委员会有权要求违法企业终止违法行为;有权决定对有关企业的行为不予追究;有权从成员国政府或有关企业获取情报资料、调查取证;也有权对违反罗马条约第85条第1款或第86条的企业处以1000至1,000,000欧洲货币单位(ECU)的罚金,或处以不超过违法企业前一年营业额10%的罚金。根据罗马条约第88条以及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罗马条约第85条和86条以及欧共体部长理事会的规则应被视为欧共体全体成员国国内法的一部分而加以直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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