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23页(514字)

劳务进口国雇主所支付的劳务输出人员的基本工资以及其他有关的费用。劳务人员的基本工资是劳务费用的主要内容。劳务人员的工资收入,除去用于当地的生活消费,剩余部分可汇回本国抚养家属或作其他用途。因此,在外汇制度较严的劳务输入国,如果劳务人员的工资用当地货币计价,应确定一定比例的外汇,一般不应少于工资的70%。计发工资的期限有两种:一种是从离开劳务出口国之日起至离开劳务输入国之日止;另一种是从抵达劳务输入国之日起至离开之日止。采用何种方式,应事先在谈判中达成协议。雇主长期聘用的劳务人员,在劳务期满一年之后,按照国际劳务市场的惯例,其基本工资应有所增长。雇主如果不按规定时间支付工资,劳务人员有权要求雇主及时支付工资,并支付逾期款项的利息。在基本工资之外,雇主应向劳务人员提供工作服、劳保用品,为劳务人员投保人身安全险。在国际劳务合同签订之后和劳务人员离开劳务出口国之前,雇主应付给劳务人员一笔一次性动身费,用以安置家庭等。劳务人员每工作满11个月,应享受一个月的探亲假,工资照发,往返旅费也由雇主承担。如果劳务人员放弃休假,雇主不仅应照例付给往返旅费和假期工资,还应加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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