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27页(226字)
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分别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属于其所有的土地。我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已是一种普遍现象。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权限内批准。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或个人,均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按规定有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土地、承担税费等义务,但没有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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