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27页(465字)

出让使用权的土地所有者或其代表,一般是土地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所属的土地管理局或国土局作为具体代表。出让方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土地管理机构享有组织评标委员会,负责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的权利;(2)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过程中,享有从受让人处收取定金和出让金的权利;(3)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享有监督受让方严格按出让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如果受让方违约,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4)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享有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出让方承担下列义务:(1)向受让方提供有关被出让使用权地块情况的资料和文件,如土地的坐落、范围及面积,土地的规划用途,建设项目的完成年限,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要求,以及出让的形式和年限等;(2)及时答复受让方所提出的各种问题和要求;(3)不得干预受让方在合同规定范围内所允许从事的经营活动;(4)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如在特殊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而需要提前收回,应给予受让方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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