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受让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27页(678字)

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确定的土地使用者,包括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但按上海、天津、杭州、昆山有关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规定,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或没有在我国设立商务代表处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不得成为受让方。受让方的权利主要有:(1)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受让使用权的地块上从事盈利性质的经济活动,如建造房屋、出售房屋等。(2)依据有关规定,处分土地使用权,如通过赠与、出售、交换等方式转让使用权,以及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地面上的建筑物。(3)获得合理补偿。如果出让方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应得到合理的补偿金额。补偿金额应按出让合同的余期、土地的使用性质、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出让金等项内容,由出让方与受让方协商决定。如果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如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按仲裁裁决;如果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1)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使用土地,不得违约,否则将受到罚款以至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分;(2)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进行的各项经营活动,应由项目经营人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审批、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按有关税收条例规定纳税,税率可减、免优惠;(4)出让方在合同期满收回土地使用权时,该地块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同时无偿收回。受让方应根据出让合同规定按时拆除和清理非通用建筑物,并按合同规定,拆除有关技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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