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8页(441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原则、条件及其程序的法规。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6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共18条。规定吸收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以加强公用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引进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成片开发应确定明确的开发目标,应有明确意向的利用开发后土地的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应编制成片开发规划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规定开发建设的总目标和分期目标,实施开发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等。外商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应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同时就成片开发项目的审批、建设要求及其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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