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55页(192字)

对风景名胜区划分等级管理的暂行办法。1985年6月7日由国务院发布并施行。共17条。主要内容有:(1)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2)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和规划内容;(3)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等;(4)违反本条例的处罚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