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外力拍摄旅游宣传片的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57页(426字)

对外国制片机构人员来华拍摄旅游宣传片,我方接待中必须坚持的几项原则。1984年4月17日国家旅游局发布。共十条。主要内容:凡我邀请、接待的外国电视台、外国制片机构人员来华拍摄的旅游片,只以旅游宣传和招徕为目的,拍摄的内容范围不限于风光名胜、风土人情和吃、住、行、买、游等旅游资源、旅游设施;在接待来华拍摄旅游宣传片时,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1)必须取得版权或与对方共同享有版权;(2)由我方提出拍摄提纲,或对方提出拍摄提纲征得我方的同意;(3)完成片须经我方观看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4)对方须向我方提供完成片的电视录象母带或电影的画面翻底和国际声带各一条及提供完成片的电视录像带若干盒或电影拷贝若干个。在拍摄过程中必须掌握:(1)凡非开放的地区和单位不让拍;(2)凡涉及保密的不让拍;(3)凡有损我形象的不让拍。另外,还规定了外国旅游者携带入境的电视录象机和电影摄影机的规格、使用范围、报审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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