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统一私法学会关于旅馆合同的协议草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58页(559字)

国际统一私法学会就当前各国旅游业正在不断地发展及其在经济与社会诸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认为有必要制订旅馆合同若干统一规则,曾拟定了本协议草案。全文共6章29条。主要内容是:(1)旅游合同在当事一方明确表示接受另一方提出的要约时即告成交;(2)旅馆未能按照合同之约定向旅客提供住宿设备及其他相关服务时,应对旅客所受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旅客订立旅馆合同之后未来旅馆住宿或未住满预定的日期而离店,应对旅馆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负赔偿责任;(4)旅馆有权对欠租旅客所带进旅馆的一切有商品价值的物品予以扣留及出售以低偿欠款;(5)旅馆对发生在旅馆内或旅馆控制下的其他任何地方的事故而造成旅客的受伤、死亡时应承担赔偿责任;(5)旅馆应对旅客带入旅馆的物品的损伤、毁坏或丢失负赔偿责任,对于未交给旅馆寄存保管的物品,每一损害事件的赔偿金将不超过所收客房价格的100倍;(6)对于旅馆的代理人、雇员及旅馆所任用的任何人,在其履行职责中的作为或不作为,旅馆均应承担责任。另外,所规定了“往宿设备”不包括任何交通工具上使用的“住宿设备”;“物品”不包括活的动物。本协议最终未正式签署,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旅游业的实践及习惯,对于尚处起步阶段的我国旅游法的研究工作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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