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履行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78页(726字)

经济合同当事人只完成合同规定的部分义务或在履行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方式等方面没有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履行。违反合同或者说合同不履行的事实,是合同责任的客观条件,也是首要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违反合同或合同不履行的涵义很广,在公有制国家合同法中大致概括为3种形态:狭义的合同不履行,合同不能履行和合同不完全履行。狭义的合同不履行,是指合同客观上虽然能履行,但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不能履行,是指因债务人的原因致使合同履行不能,即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在公有制国家合同法中,不完全履行的涵义很丰富。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时间,标的物质量、数量或规格,履行地点、方式等任何一方面违反合同规定,均属于不完全履行。其中以数量不符、质量不符、逾期履行为主要内容。质量不符,是指履行标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又叫瑕疵履行。各国一般对瑕疵履行责任规定有特别期限。超过期限,债权人即丧失请求权,尽管债务人瑕疵履行,但依法可免除责任。逾期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原因,在合同规定期限届满之后,才履行合同债务。假如合同未规定具体的履行期限,则应在债权人提出履行请求后一定期间之外,方构成逾期履行。逾期履行在大陆法中称为履行迟延。在公有制国家合同法中,逾期履行的构成,以债务人违反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指提前履行)为准,无需债权人催告,或者再经过一个优惠期。私有制国家合同法一般也无催告要求。相比之下,大陆法国家关于不完全履行的涵义十分狭窄,仅指履行标的在规格数量上不符合合同要求,有消极履行之称,通常称为瑕疵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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