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79页(874字)

合同当事人,由于主观原因,有意识地不去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致使合同没有履行。合同不履行或者违反合同事实,是合同责任的客观条件,也是首要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他国家也有类似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的情况下,转变为赔偿损害的责任。”违反合同或合同不履行的涵义甚广,在公有制国家合同法中大致可概括为3种形态:狭义的合同不履行,合同不能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合同。(1)所谓狭义的合同不履行,是指合同客观上虽然能履行,但债务人拒绝履行,简称毁约。(2)所谓合同不能履行,是指因债务人的原因致使合同履行不能,客观上已无法履行。狭义的合同不履行和合同不能履行,在我国《经济合同法》第32条中统称为合同不能履行。(3)所谓不完全履行合同,是指债务人虽然作了一定的履行,但在履行时间,标的物质量、数量或规格,履行地点、方式等方面有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地方。大陆法国家违反合同或合同不履行的形态被概括为4类6种:(1)狭义的债务不履行,包括全部不履行和部分不履行两种情况,在公有制国家合同法中,部分不履行属于不完全履行的范畴。(2)因债务人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包括全部履行不能和部分履行不能。在公有制国家合同法中,因债务人原因造成的部分履行、部分履行不能,也属于不完全履行的范畴。(3)迟延履行,即公有制国家合同法中的逾期履行。(4)不完全履行,即瑕疵履行。对于违反合同的履行方式、地点等问题,在大陆法中是根据其是否属于对合同本旨义务——给付义务——的违反,来判断是否构成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事实的。如果不按规定方式、地点履行,影响到合同的根本履行,则构成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事实。但须根据具体情况划分相应的形态。比如,因履行方式、地点不合要求,最终造成履行迟延,应负迟延责任;造成质量问题,应负瑕疵履行责任等。对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事实的认定,各国原则上采取依合同规定予以衡量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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