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担保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84页(452字)

即合同之债的担保。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共同采取的一定的保证经济合同切实履行的一种法律形式。担保的主要特征是保证主经济合同的履行,担保法律关系与主经济合同的关系是从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有5种担保形式:(1)违约金,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按照法律或合同规定,应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2)保证,即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担保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在被担保人不履行合同时,当事人另一方有向保证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3)定金,即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规定应当支付的价款或酬金的数额内,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或其它财产上的有价物;(4)留置权,即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已合法占有的对方的财物,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而依法予以扣留、处置的权利;(5)抵押,即当事人一方或第三人为履行经济合同向对方提供的财产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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