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91页(556字)

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利用铁路运输货物的协议。属货物运输合同之一。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合同,经双方签认后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而零星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即告成立。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1)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2)发站和到站;(3)货物名称;(4)货物重量;(5)车种和车数;(6)违约责任;(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货物运单应载明的内容为:(1)托运人、收货人及其详细地址;(2)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3)货物名称、包装、标志;(4)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5)承运日期、运到期限;(6)运输费用;(7)货车类型和车号;(8)施封货车的施封号码;(9)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违反政府法令、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第二次变更到站。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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