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合同成立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96页(1153字)

根据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涉外经济合同有效成立必须同时符合合同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涉外经济合同的实质条件包括:合同主体必须合法、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和订立合同的行为必须合法3个方面。合同的主体合法,是指订约的一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另一方为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时,这些主体应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即具有缔结合同的权利能力及合法行使该权利能力的行为能力。由于涉外经济合同多为我国法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外国法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订立的协议。因此,订约时,我方代表对外方的法人资格进行审查,俗称“资信调查”。这包括外国法人的国籍,注册资本数额,债务债权情况、资信情况等。对方应提供经所在地政府公证的法人资格文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资信文件。同时,还应对签约代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审查,即审查该代表是否有权利代表外国法人缔约,该代表应提供经所在地政府公证的公司、企业的授权书和委托书,并根据该国的法律,对该代表的能力进行审查,即该代表是否成年,是否有法律禁止或限制其行使其权利能力的生理性疾病。如果代表人不到法定成年年龄,或有精神病,或为该国法律宣布过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拒绝与其缔约。合同的内容合法主要是指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事物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合同无效。凡以法律明文禁止或未经许可的物作为合同的内容,或以法律政策不允许的行为作为合同的内容,以及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均属无效。订立合同的行为合法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应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采取欺诈或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无法律效力。涉外经济合同成立的形式条件是:(1)订立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但是,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的协议,也具有书面形式,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以签订确认书为合同成立之时。(2)如果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为合同成立之时。但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合同具有书面形式,经当事人签字,该合同即具有合同生效的形式条件。(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过国家批准才能生效的涉外经济合同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涉外补偿贸易合同、涉外加工装配合同、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等。对于进出口贸易合同,凡涉及国家规定需要申领进口或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必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省、市外经贸委(厅)批准;凡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的外贸合同,可由外贸公司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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