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99页(614字)

在正式签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之前,合营各方经过协商,对设立合营企业的一些主要问题和处理原则达成一致意见时所订立的文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作了相似规定。合营企业协议是合营各方通过谈判,为设立合营企业而订立的初步协议。作为各方进一步磋商签订合同的基础,它不包括合营企业的所有问题,而只含与设立合营企业有关的基本问题。它既不同于一般的意向书和备忘录,也不同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而是一种预备性质的协议或原则性的协议。所以亦称基础协议。一般合营企业协议包括以下内容:(1)合营各方的名称、代表和谈判经过;(2)合营企业的经营目的、范围、规模;(3)合营各方的投资额、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比例;(4)合营企业组织机构及各方席位分配;(5)利润分配原则;(6)产品销售方式及原材料来源;(7)技术引进方式;(8)合营期限。但不局限于上述内容,具体可依各方协商确定协议条款。由于合营协议不等于合营合同,因此,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但订立合营企业协议时就必须注意与合营企业合同内容相一致。至于作为合营企业合同附件的各项单项协议,如技术转让协议、技术培训协议、产品销售协议等,都是合营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法律上与合同文本具有同样的效力。合营企业协议必须依法定程序经过批准。实践中,如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协议而直接订立合营合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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