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合同诉讼时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05页(716字)
当事人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权利人就失去了诉讼权。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对不同的涉外经济合同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限。例如,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由法律另行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一般为2年。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其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在我国除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外,一般的涉外经济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诉讼时效期限从提起诉讼的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起诉日距其权利被侵害日已超过20年的,视为超过时效诉讼期限,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如果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延长诉讼时效期限。计算民事诉讼时效期限还需考虑到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限统归无效,待中断时效的事由消除后,其诉讼时效期限重新起算。可以导致诉讼中断的事由主要有: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即权利人提出请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即义务人同意向权利人履行义务)。时效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律事由的发生,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而暂时停止时效期限的进行,待这一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其中时效暂停的一段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限以内。例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阻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