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11页(744字)

一个有效成立的合同,因主客观原因,使得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不能履行在各国合同法中有不同的概念。大陆法一般将不能履行首先区分为原始不可能和后来不可能。原始不可能指在订立合同的开始就不能履行,如以不可能履行交付的货物为合同标的物,这时合同无效。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订约时已知合同标的物是不可能履行的,要对信任这个合同而遭受损失的对方负赔偿责任。后来不可能指在合同订立后成为不能履行,这种不能履行不能视合同无效。这种后来不可能,如果不是由于侦务人的过失引起的,债务人得免除给付的义务;如果是债务人的过失引起的,债务人应对债权人赔偿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损害;如果是部分不能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部分履行而请求全部不能履行的损害赔偿。原始不可能又分为事实不可能和法律不可能。事实不可能是指实际不能履行,如标的物灭失。法律不可能指内容不合法,如标的违法不能履行。因此,广义的不能履行也包括内容违法的契约。《德国民法典》还把不能履行分为客观不能和主观不能。客观不能就是标的不能。主观不能指主体不能,由于主体自身的条件而不能履行。主体不能履行时,只能免除债务,而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如是身份劳务合同时,主观不可能与客观不可能一样都可以构成合同无效。与大陆法不能履行制度不同,英美法认为,事实上可否履行在订约时没有意义,只有到履行时才能确认是否可以履行,没有原始不能的概念。英美法规定,合同因不能履行可以解除,解除后双方必须各自退还按合同从对方取得的利益。无论是大陆法还是英美法,合同的不能履行在下列情况下产生:(1)标的物意外灭失;(2)债务人丧失履约能力;(3)合同意外的不合法,如法律变化后造成合同违法;(4)履行合同的方式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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