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301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21页(666字)
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法中关于贸易壁垒的第1302条款。它源于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又有所扩展,故称“超级301条款”。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规定总统有权利用提高关税或削减配额等手段对从事不公平贸易的国家进行报复。为了防止总统迁就外交政策不执行该条款,1988年综合贸易法把总统的这一权力直接转移到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从而加强了“301条款”的有效性。“超级301条款”包括:美国贸易代表应该在1989年和1990年向国会递交各国贸易壁垒的年度报告后30天内,确定应开放贸易市场的重点国家。这种认定的程序是指出并确定有主要贸易壁垒和贸易扭曲的国家,并估计由于外国的服务壁垒而使美国出口货物与服务受损失的总额。该报告要递交给参院财政委员会和众院筹款委员会并在联邦记事簿中发表。美国贸易代表应在递交上述报告21天后,开始对重点国家磋商以达成消除贸易障碍的协议,并在3年内消除贸易壁垒和扭曲。使美国出口贸易迅速增长。美国贸易代表在1990年公布了一个综合性的各国贸易壁垒报告。在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法规定的“超级301条款”调查日期终止后,美国政府将继续把“301条款”作为杠杆以实现其贸易政策。美国总统命令贸易代表继续实施其开放市场的成功方案,充分使用“301条款”的规定,受理工业企业关于“301条款”的申诉,也可以由贸易代表自行发起“301条款”的调查。贸易代表每半年要向国会报告一项关于“301条款”的审议和按“301条款”进行调查的国家的市场开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