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301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21页(423字)

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法把1974年的贸易法中“第301节”做了重大修改,扩展到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第1303节,一般称为“特别301条款”。“特别301条款”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必须在每年4月30日向国会递交“各国贸易估计年度报告”后30天内,认定哪些国家拒绝美国的知识产权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或拒绝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公民公平和公正地进入市场。这样,美国贸易代表可将那些采取最极端、最严重的政策,拒绝对美国的知识产权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并对美国有关的产品有很大负作用的国家认定为“重点国家”。但是,如果有关国家与美国进行了诚实可信的谈判或在双边或多边谈判中取得了显着的进步,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则不被认定为“重点国家”。美国贸易代表有自由决定权,可以在任何时候认定某一国为“重点国家”,也可以在任何时候撤销对一国的“重点国家”的认定。美国贸易代表可以决定对“重点国家”进行贸易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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