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动物产品检疫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32页(582字)

国家商检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的重要项目。是防止人畜(禽)共患、畜(禽)患传染病从中国传入进口国的预防措施。商检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令和贸易合同、标准规定,对出口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凡经检疫合格的,签发兽医检验证书,证明出口产品来自安全非疫区,出口的畜(禽)经宰前检验健康无病,宰后检查内脏无疾病、肌肉无肿瘤、结核组织坏死、寄生虫和其他疾病等,海关凭兽医检验证书放行。有些进口国对进口动物产品,根据本国兽医卫生法律、法令规定,凡屠宰、分割、加工、储存动物产品的工厂、冷库、仓库,其卫生条件必须符合进口国规定的最低卫生要求,经出口国官方最高兽医卫生管理当局批准,授予兽医卫生批准编号,并向进口国主管当局注册登记,经其认可,由官方发布公告之后,才许可进口商从这些经公布注册批准的工厂进口,并规定进口时必须在进口产品的包装上加附官方兽医验讫证明标志,进口国海关方准验关进口入境。进口国官方兽医还保留到出口国检查业已认可的注册编号工厂卫生条件的权利。有关审批和向国外注册的工作,中国政府法规规定,由国家商检部门统一办理。中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的签证印章和手签字样,有的进口国也要求先向其注册备案,以便知照各口岸海关,否则出口国的兽医卫生证书,尚须进口国驻出口国使馆进行领事签证后才能作为出口结汇和进口通关入境的合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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