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34页(1542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配套规章之一。1992年4月27国家商检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所指的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是商检局在依法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包括包装)质量许可制度、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免验制度、商检标志制度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制度(以下统称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工作中,对有关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本办法适用于对实施上述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的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的管理。本办法共分总则、评审员条件、评审员职责、评审员注册和聘任及附则5章计24条。主要规定有:(1)国家商检局是认可和管理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的主管部门。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评审工作应由国家商检局或各直属商检局评审员资格评定委员会注册,并由国家商检局指定的评审机构聘任的评审员承担。(2)评审员的条件是:熟悉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的有关法规和业务;熟悉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掌握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和ISO10011《质量体系审核指南》系列标准,了解有关产品制造、检验方面的知识和标准;承担对国外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任务的评审员还要具备所要求的外语条件;主任评审员应具备高级专业职称(或中级专业职称和科级干部以上职务)、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或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经历,正式参加过5个以上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具有独立组织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的能力与经验。一般评审员应具备中级专业职称,有3年以上质量管理或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经历,经历过5个以上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过程。(3)评审员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商检局或其会同有关部门颁发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的有关方针、政策、通告、办法及细则;按规定要求做好对国内外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评审工作,以及对获证企业的抽查、复查和日常监督工作;保存并管理有关评审文件,对被评审企业的一切技术资料、测试数据、记录、审查意见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员不得在被评审企业内兼职和参与有损公正的任何活动,维护评审活动的客观和公正,不得因评审活动损害被审企业的利益;在评审工作中,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任评审员负责领导评审组工作,按规定制定具体评审方案,挑选评审组其它成员,代表评审组与被评审方接触、组织实施对企业的评审,并负责向审批机关提交评审报告,对经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提出吊销其评审合格证书的意见。(4)评审员的注册和聘任:凡符合评审员条件者均有资格接受聘任;主任评审员和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一般评审员为国家级评审员,由国家商检局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发结业证书,经国家商检局评审资格评定委员会注册后,由国家商检局指定的评审机构聘任。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免验制度、商检标志制度的一般评审员为地方级评审员,由各直属商检局按国家商检局统一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发结业证书,经各直属商检局评审员资格评定委员会注册后,由国家商检局指定的评审机构聘任,并报国家商检局备案;受聘评审员均使用国家商检局统一印制的聘书;聘任程序为: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审批推荐表、按规定培训、考核合格、注册后,择优聘任;评审员注册有效期3年,到期须重新注册;评审员队伍应相对稳定,如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评审工作的,应按规定办理解聘手续并注销注册;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作失误者,给予批评、通报、解聘、注销注册等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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