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汇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46页(573字)

国家对境内个人外汇的管理。主要内容是:(1)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由外国和港澳等地区汇入的外汇。除国家允许留存的部分外,必须卖给银行;存放在中国境内的外汇,允许个人持有,但不得私自携带、托带或邮寄出境;如需出售,必须卖给银行。(2)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华侨在回国定居前,港澳同胞在回乡定居前,存放在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外汇,调回境内的,允许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留存部分外汇。(3)派赴外国或者港澳地区的工作人员、学习人员公毕返回,汇入或者携入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允许全部留存。(4)允许个人留存的外汇必须存入银行。此项外汇存款可以卖给银行,可以通过银行汇出境外,也可以凭国家外汇管理局证明携出境外。(5)来中国的外国人,短期回国的华侨、回乡的港澳同胞,应聘在中国境内机构工作的外籍专家、技术人员、职工以及外籍学生、实习生等,由外国或港澳等地区汇入或携入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或卖给或存入银行,也可以汇出或携出境外。应聘在中国境内机构工作的外籍专家、技术人员和职工,申请汇出或者携出外汇,由中国银行按照合同、协议的规定办理。(6)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如需购买外汇汇出或者携出境外,可以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申请,经批准后由银行卖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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