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46页(301字)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而由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制定。1981年8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布施行。共6条。施行细则规定:外国驻华机构指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驻华的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人员指外交官、领事官以及各驻华机构所属常住人员。对上述机构及人员由境外汇入或携入的自由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与我国订有支付协定国家的驻华机构或人员汇入的记帐外汇的保存、结售或提取及汇出、携出境外,都作了具体规定。对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收取的签证费、认证费兑换外汇,也作了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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