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兑换券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54页(567字)

对外汇券的收支管理。主要内容:(1)外汇券只限入境的外国人、中国血统的外籍人、外国驻华使馆和常驻机构及其人员、外国专家、留学生、实习生、外轮和远洋国轮海员、华侨、港澳台同胞使用。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国内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都不得使用外汇券。(2)收取外汇券的单位必须是专门从事对外供应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单位;设有专柜专用楼层从事对外供应商品的单位;有一套管理外汇券的制度,外汇券收入占该单位(或专柜、楼层)营业总收入30%以上的单位。(3)外汇券和人民币收入要分别立帐,并须向顾客开立“外汇券专用发票”或在发票金额栏内注明外汇券字样。(4)收入的外汇券,除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定的找零备用金外,一律应在当日(最迟下个营业日)送中国银行或有外汇兑换点的金融机构及时回笼,不许自行留用、坐支;单位之间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用外汇券现钞直接结算。(5)收券单位营业收入的外汇券,必须按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核定的比例及时向银行结汇,并按规定取得留成外汇。(6)除专供出口商品的外贸部门外,其他内销商品一律不得用外汇券计价、结算,各单位、部门间也不得用外汇券买卖、交换或支付贷款;按规定符合使用外汇券计价的货款,必须通过银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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