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54页(243字)

国家为鼓励创汇单位的积极性,扩大企业用汇的自主权,对企业收入的外汇,在结售给指定的银行以后,按一定比例留给企业自主安排使用的外汇。按业务类别划分,留成外汇分为贸易留成外汇和非贸易留成外汇两种;按留成的形式划分,则分为“现汇留成”和“额度留成”两种。现行留成外汇制度规定,除个别项目,如对外工程承包、劳务、技术收汇采取现汇留成外,其他贸易或非贸易创汇,除经外汇管理部门特殊批准外,均留成外汇额度。(留成外汇制度1994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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