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外汇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64页(371字)

我国对融资租赁比照对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主要内容:(1)租赁项目必须按规定办妥立项审批手续,纳入中央或地方的技术改造计划。国营、集体企业办理国际租赁需纳入地方利用外资计划,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对外借款指标,才能委托租赁公司办理租赁。租赁公司向外借款,要在国家分配的借款指标和承租企业划转的借款指标内进行。(2)租赁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优先用于能源、交通、原材料项目和发展出口创汇的产业和商品;一般不搞新建和大项目。对于申请国际租赁引进设备的项目人民币配套资金要落实,能源、交能条件应具备,产供销搞好衔接,否则不批准办理租赁。(3)国际租赁合同一经批准,需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转)贷的登记。承租企业偿付租金的外汇来源,需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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