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79页(661字)

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所实施的监督管理。转关运输,要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向进境地海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是经海关核准、认可的报关单位。申请转关运输,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1)是指运地和启运地要设有海关机构;(2)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具备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超高、超长及无法封入运输装置的除外);(3)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是经海关核准的运输企业。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有特殊情由的,经海关核准,也可以办理。进口的,经海关核准制做关封交申请人,由申请人或承运人负责将关封完整及时地带交指运地海关,并在海关规定的3个月期限内办理货物进口手续。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指运地与运单的目的地相同的,海关可不签发关封,仅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顺序编号。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由核准的报关单位填写“出口转关运输申报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3份(复运出境的暂时进口货物和办理核销的货物,应加填1份)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纳税手续,并负责将海关签发的关封交承运人完整及时地带交出境地海关。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加封的运输工具和货物,申请人和承运人应当保持海关封志完整,不得擅自开启或损坏。转关运输货物必须存放在经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存放转关运输货物的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依法向海关负责,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转关运输货物时,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税费,并提供为执行监管任务必要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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